征地補償款是對被征地農民因失去耕地的補償,是失去土地的農民今後的生活保障和主要依靠,征地補償款界定為夫妻共同财産是不公平的,不應當按照共同财産進行分割,應歸失去土地的一方所有。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财産:
(一)一方的婚前财産;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财産;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财産。
征地補償款是對被征地農民因失去耕地的補償,是失去土地的農民今後的生活保障和主要依靠,征地補償款界定為夫妻共同财産是不公平的,不應當按照共同财産進行分割,應歸失去土地的一方所有。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财産:
(一)一方的婚前财産;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财産;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财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