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交通事故押金期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具體的司法實踐,如果符合下列條件,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保證金繳納人可以向交警隊要求退還已經交納的保證金:
1、受害人同意的;
2、雙方經協商達成賠償協議的。
3、在發生事故之日起超過一年,受害方不起訴的。
4、經起訴,判決書已經生效的,車輛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能是被告)憑判決書可以領走。
5、經起訴,判決書已經生效的,車輛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能是原告)憑判決書和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可以領走。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複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