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際消費者權益日(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是每年的3月15日,由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擴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宣傳,使之在世界範圍内得到重視,以促進各國和地區消費者組織之間的合作與交往,在國際範圍内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
2、1983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确定每年的3月15日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這是基于美國前總統約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國國會發表了《關于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的“四項權利”,即:有權獲得安全保障,有權獲得正确資料,有權自由決定選擇,有權提出消費意見。肯尼迪提出的這四項權利,以後逐漸為世界各國消費者組織所公認,并作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