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内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周期。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滞納金。加處罰款或者滞納金的标準應當告知當事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内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周期。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滞納金。加處罰款或者滞納金的标準應當告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