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用房測量使用面積計算公式為S=[A+B+(A+B)×9%]/K+C。其中,S為總建築面積,A為各級工作人員辦公室總使用面積,B為服務用房總使用面積,K為基本辦公用房建築總使用面積系數,C為附屬用房總建築面積。
明确會議、接待等服務用房使用面積一般為5~10平方米/人;基本辦公用房建築總使用面積系數:多層建築不應低于65%,高層建築不應低于60%;辦公用房建設用地不得用于建造與辦公無關的居住或商用建築;不宜建造一、二層建築,市級小于6000平方米,縣級小于2000平方米不宜單獨建設;對室内環境與建築、設備、智能化标準做了明确規定。
一級辦公用房,編制定員每人平均建築面積為26~30平方米,使用面積為16~19平方米;編制定員超過400人時,應取下限。二級辦公用房,編制定員每人平均建築面積為20~24平方米,使用面積為12~15平方米;編制定員超過200人時,應取下限。三級辦公用房,編制定員每人平均建築面積為16~18平方米,使用面積為10~12平方米;編制定員超過100人時,應取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