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方婚前買房,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于個人财産,不是夫妻共同财産。
二、男方婚前買房,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屬于夫妻共同财産。
三、男方婚前買房,婚後用共同财産還貸的,還貸部分支出及相應的财産增值收益,是共同财産,離婚時,女方有權要求給予一半數額的補償。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産、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産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