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辦婚姻是男女雙方不是基于自願結合,而是由第三者(包括父母)違背婚姻自由的原則,包辦他人婚姻行為。包辦婚姻的法律救助途徑是:
我國《婚姻法》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婚姻法還規定,包辦、買賣的婚姻都屬于可撤銷婚姻,受害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如果是受脅迫的一方提出撤銷婚姻請求,應自婚姻登記之日起1年内提出。如果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恢複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如果超出了上述期限,對于包辦、買賣引起的離婚糾紛,如果當事人共同生活的時間不長,或雖共同生活的時間較長,但确實未建立夫妻感情的,應當準予離婚。而對于包辦、買賣婚姻的第三者,應分情況而論,對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的,情況嚴重的,構成犯罪,應根據刑法有關規定予以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