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的著作權許可合同大緻可以分為四種:
1、出版合同。
出版合同是指著作權人許可出版者行使其作品的出版權的協議。所謂出版權實際上是複制權和發行權之和。由于作品的主要形式是圖書和文章,故出版合同可以大體分為圖書出版合同和文章發表合同。
2、表演合同。
表演合同即著作權人許可表演者行使其作品的表演權的協議。
3、錄制合同。
錄制合同是指著作權人許可錄制者行使其作品的錄制權的協議。
4、播放合同
播放合同是指著作權人許可播放者行使其作品的廣播權的協議。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本法規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三)許可使用的地域範圍、期間;(四)付酬标準和辦法;(五)違約責任;(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