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管轄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以及審判機關系統内部在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立案管轄主要是根據下列因素劃分的:
1、公安司法機關的性質與訴訟職能。我國公、檢、法機關是刑事訴訟中的主要訴訟主體,但由于各自的性質和訴訟職能不同,劃分管轄必須與之相适應。
2、刑事案件的性質、案情的輕重、複雜程度等。
法律依據:根據《規定》第6條規定,“公安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檢察院的貪污賄賂案件時,應當将貪污賄賂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偵查貪污賄賂案件涉及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應當将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在上述情況中,如果涉及主罪屬于公安機關管轄,有公安機關為主偵查,人民檢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及主罪屬于人民檢察院管轄,由人民檢察院為主偵查,公安機關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