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侵權主要有下列幾種方式:侮辱,诽謗,洩露他人重要隐私等。
侮辱:是指用語言(包括書面和口頭)或行動,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用大字報、小字報、漫畫或極其下流,肮髒的語言等形式辱罵、嘲諷他人、使他人的心靈蒙受恥辱等。
诽謗: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虛假的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毫無根據或捕風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風不好,并四處張揚、損壞他人名譽,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诽謗是常見的名譽侵權行為,民法通則101條明令禁止用侮辱、诽謗的方式損害他人名譽。對法人名譽的侵害,主要表現在散布有損法人名譽的虛假消息,如虛構某種事實,誣說某工廠的産品質量如何低劣,以圖用不正當的競争手段搞垮對方等等,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譽權的侵權行為。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诽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