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韓欽清
每年的3·15都是維護消費者權益,叩問不良商家的陽光日!
幸福從安居開始。近年來,住房保障、人才安居被頻頻提及,“住有所居”成為主旋律。買房置業作為大部分家庭最大的一筆消費,關系着百姓安居與民生福祉。
在一年一度3.15消費日即将到來之際,封面新聞、華西都市報重磅推出“安心消費 安居成渝”系列報道,如何買房不吃虧?如何讓業主清楚地識别每一個賣方的“銷售陷阱”?今天我們來答疑解惑。
“公寓”變“辦公”
很多業主在買公寓時,對房屋的用途模糊不清。以為辦公跟公寓是一個性質,其實不然。登記是辦公用途的房屋,禁止有居住用途。但若在後期把辦公用途改為居住用途,未經規劃的,都屬于違建。
成都也曾出過好幾起類似房屋用途不清,導緻業主維權的案例。
2021年7月,在成都樓市“網紅界”口碑一向不錯的長冶南陽禦龍府,曾因為虛假宣傳,被成都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處以75萬罰款。
長冶南陽禦龍府二期房地産項目規劃為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但開發商在銷售過程中,被宣傳為商住兩用的公寓,在交付時,業主發現自己買的公寓居然是辦公性質,沒有預留煙道,無法做飯,是一個徹頭徹尾的辦公性質産品。
“虛假”與“誇大”宣傳
絢爛的銅版紙,配上精美的圖片及意義深刻的文字,消費者對于樓盤的認識,首先來源于該樓盤的廣告。一方面是誇大其詞,比如用“最高級”、“最佳”等字眼,另一方面則存在誇大宣傳,這些信息聽起來實在“誘人”,比如利率折扣取消、首付提高、拆遷舊改、學校挂牌等等,同時再上加一行不起眼的小字,注明“具體以政府批準的詳細規劃為準”等等,業主一不留神,就會在這些字眼上栽跟頭。
同樣是城南網紅盤的山河峯荟,因在宣傳印刷品中違規使用勁爆的廣告宣傳語,虛假宣傳而被罰款50萬元。新都區佳樂國際城“夏宮故事”項目宣傳中使用其他項目的形象、環境作為該項目進行宣傳,宣傳内容與實際情況不符。最終被判定為虛假廣告,罰款60萬元。
去年3月份,“中洲錦城湖岸”項目宣傳中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并且宣揚“全球80%豪宅臨湖而居”“臨湖價值高于城市居所約5倍”等無法證實的内容,構成虛假宣傳,罰款50萬元。
慣用的“定金”與“訂金”
“定金”與“訂金”感覺上相差不大,但一字之差,性質卻大有不同。這個問題可能屬于老生常談,但還是容易有很多業主陷入誤區。
“訂金”,隻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因此,開發商如果出現了違約的情況,隻會原價退還;而違約方如果是買房人,開發商也可以原數退還。
而“定金”,是指當事人雙方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方先行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币作為擔保。因此,如果是開發商違約,需要對購房者進行雙倍的賠償;如果是買房人違約,那麼開發商有權利不退回定金。
當然,在一些合同中,會具體寫明是否退還錢款,關鍵還是要看合同上的具體條款是怎樣的。所以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看清這兩個詞,了解這兩詞法律上的含義,不要因為一時的大意,讓自己承受損失。
“口頭合同”與“補充協議”
很多業主出于對開發商的信任,尤其是對大房企的信任,因此在購房時交付定金後和開發商都隻有一個口頭上的協議;并且,有些銷售人員口頭承諾的贈送面積與學區等問題也屬于“口頭合同”。
要明白,在一定程度上,口頭協議并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沒有明确的合同,一旦發生糾紛,難于舉證。因此,交付了定金一定要簽訂相對應的合同,保護自己的權益;隻有寫進合同裡才能放心!對于開發商方面實在拒絕寫進合同裡的一些口頭協議,最好采取錄音、錄像的方式保留相關證據,一旦開發商不能履行承諾時,可以據此維護自身權益。
同時補充協議也是一項重要的合同附件,一定要認真地閱讀了解。例如精裝修标準和使用的品牌、延期交房的賠付标準及延期交房的責任認定,和最近在成都鬧得沸沸揚揚的“達到2/3業主同意才能封陽台”的協議,這些都是買賣雙方比較容易發生糾紛的條款。
此外,在購買二手房時,最末尾的附加條款,一定要備注清單、關于房屋原業主的戶口遷出時間期限、對學位的占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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