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的特性:
1、流通性,票據法規定:票據僅憑交付或交付給受讓人,即可合法地完成轉讓手續,票據債務人不得以沒有接到轉讓通知為理由拒絕清償;
2、無因性,票據受讓人無需調查出票、轉讓原因,隻要票據記載合格,就能取得票據文義載明的權利;
3、要式性,票據的形式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記載的必要項目必須齊全、符合規定,否則就不能産生票據的效力;
4、提示性,票據上的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票據義務時,必須向付款人提示票據,如果持票人不提示票據,付款人就沒有履行付款的義務。票據法還規定了票據的提示期限,超過期限則喪失票據權利;
5、返還性,票據的持票人領到支付的票款時,應将簽收的票據交還給付款人,從而結束票據的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