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獲得了親自撫養子女并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權利,而不是獲得了對子女的一種壟斷,更不能借此否認另一方子女的親子關系。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不随着婚姻關系的終結而歸于消滅。因此,一方想改變子女的姓名,必須與另一方協商,達成公識之後方可到戶口登記部門辦理姓名變更登記。
《婚姻法》第22條規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19條規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複原姓氏。”因此,父母離婚後,對改變子女姓氏應當協商。未成年子女如能清楚表達自己的意見,也可以聽取其意見。成年子女可以依法改變自己的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