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一般需要收集準備的證據有以下幾類:
1、事故責任認定書(公安交管部門出具);
2、受害過程及醫療過程的相關證據(病曆、醫療費票據);
3、傷殘鑒定書(如果構成傷殘的話);
4、護理費票據、交通費票據、陪護人員住宿費票據;
5、受害人的被扶養人親屬關系證明(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或居委會出具);
6、因交通事故導緻的其他損失的證明(交通工具、衣物等)。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64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