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從公元前509年羅馬建國到公元前3世紀中葉,羅馬産生的法律統稱為公民法。
羅馬公民法這種法律制度由公元前450年開始公布的"十二銅表法"逐漸演變而來,适用于共和國時期的公民,用來調整羅馬公民之間的關系。在共和國的最後幾個世紀,"十二銅表法"已被新條例新原則的發展所取代。
這些新條例和新原則有不同的來源:有的來自習慣上的變化;有的來自斯多亞派教義;有的來自判決書,尤其是來自大法官的文告。羅馬大法官是有權維護和解釋特殊訴訟法和向陪審團發布判決案件指示的高級行政官。陪審團僅解決事實問題;全部法律争端要由大法官裁決,一般說來,他的解釋就成了未來判決類似案件的先例。因此一系列司法程序的建立,同後來英國的習慣法有某些相似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