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幹預房屋征收評估、鑒定活動。與房屋征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主要的評估方法包括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及假設開發法等,因此需要注冊房地産估價師根據評估對象和當地房地産市場狀況,決定采用哪一種或多種方法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規定,被征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産有交易的,應當選用市場法評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類似房地産有經濟收益的,應當選用收益法評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應當選用假設開發法評估。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可知,如果對評估報告有疑問,可以要求作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作出解釋和說明。如果對評估結果有異議,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内,攜帶書面複核評估申請向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并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原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複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内對評估結果進行複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