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簽訂房屋抵押合同的時候,辦理房屋抵押登記的,需要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明的,并且要提供原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二條,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
(一)以無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二)以城市房地産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
(三)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五)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産抵押的,為财産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