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術分級管理制度是指為保障患者安全,按照手術風險程度、複雜程度、難易程度和資源消耗不同,對手術進行分級管理的制度。
【案情簡介】
2017年7月26日,黃某因發現盆腔包塊28天至中心醫院婦科就診,入院診斷為子宮肌瘤。
2017年8月1日,醫院為黃某行腹腔鏡下盆腔粘連松解術+子宮肌瘤挖除術+左側圓韌帶病竈切除術+子宮病竈燒灼術,手術順利,術後予以頭孢硫脒、奧硝唑預防感染,補液維持電解質平衡及益母草促子宮複舊等對症治療。術後,患者左側肢體活動差,行頭顱CT提示腦梗塞,于2017年8月3日轉入中心醫院神經内科繼續治療,診斷為:1.腦梗塞;2.子宮肌瘤;3.輕度貧血。
2019年1月5日,黃某出院。
醫院說好的手術順利,以為病竈切除後,身體就能慢慢恢複。可沒想到,卻出現了左側肢體活動差,“腦梗塞”的情況。黃某懷疑當初給自己做手術的醫生存在“越級手術”的問題,才造成了這樣的情況。
于是,就将醫院訴至法院。
【維權過程】
在訴訟過程中,黃某申請司法鑒定:1.對中心醫院及其醫務人員對黃某實施的診療行為有無過錯,中心醫院的診療行為與黃某的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以及原因力大小進行鑒定;2.對黃某傷殘等級、護理依賴程度、後續醫療費用、殘疾輔助器具費、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進行鑒定。
一審法院分别于2019年5月13日、10月10日移送鑒定,鑒定事項1結論為:中心醫院對黃某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與目前腦梗死後遺症存在一定因果關系,考慮過錯參與度為40-60%。
鑒定事項2結論為:黃某左上肢肌力2級評定為五級傷殘,左下肢肌力4級評定為八級傷殘,勞動能力大部分喪失;後續治療費需4000元;黃某殘疾輔助器具費需7080元;黃某護理依賴程度為部分護理依賴。
綜合兩份鑒定結論後,一審法院酌定中心醫院對黃某的損害,承擔40%的賠償責任。
【司法裁判】
根據責任比例,一審法院作出了判決:
一、中心醫院賠償黃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住院夥食補助費、住院期間的護理費、後續醫療費、殘疾輔助器具費、誤工費、營養費、交通食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311145.31元;
二、中心醫院向黃某一次性支付鑒定檢查費427.2元、鑒定費7280元;
三、中心醫院賠償黃某五年期間(2019年1月6日至2024年1月5日)的後續護理費39249元;
四、餘下的後續護理費由中心醫院自2024年起,于每年1月6日(若遇節假日順延至節假日期滿第一個工作日)支付當年的護理費用7849.8元,除本判決第三項确定的首次五年的後續護理費外,應再支付十五次;若在此付款期間黃某喪失後期給付條件(即恢複生活自理能力或生命終結),則按年計算支付至後期給付條件喪失的當年度止,剩餘後續護理費中心醫院不再支付;五、駁回黃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後續,黃某不服判決,向法院提起上訴。但經過審理,二審維持原判。
【小律釋法】
在本案中,有一個争議的焦點,那就是黃某認為,為自己實施手術的醫生存在越級實施手術的行為,才讓自己的身體受到了損害,應該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但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按照《醫療機構手術分級管理辦法(試行)》(衛辦醫政發(2012)94号)的規定,根據風險性和難易程度不同,手術分為四級。
一級手術是指風險較低、過程簡單、技術難度低的手術。
二級手術是指有一定風險、過程複雜程度一般、有一定技術難度的手術。
三級手術室指風險較高、過程較複雜、難度較大的手術。
四級手術是指風險高、過程複雜、難度大的手術。
醫療機構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機構目前開展的手術情況、醫務人員的手術能力和圍手術期管理能力等因素制定本機構手術分級管理目錄。
在本案中,黃某的手術等級屬于三級手術。手術的醫生2013年12月取得住院醫師資格,根據授權和科室情況,本案手術醫生已經達到實施部分三級手術的資格。中心醫院授權醫生可以從事部分三級手術,沒有違背行業管理規定,也沒有損害患者的利益。
【小貼士】
越級手術,不管是對患者還是醫療機構來說,都是具有高風險的。醫療機構應當健全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手術分級管理工作制度,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診療行為。同時,要規範書寫病曆材料,避免越級手術帶來的醫療安全隐患及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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