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債權轉讓應當符合法定要求。
借貸債權轉讓行為,必須符合《擔保法》第22條和《擔保法問題解釋》第28條規定的基本要求,具體内容是:
(1)必須在保證期限内轉讓。
(2)必須在原保證範圍内轉讓。因保證人隻在原保證範圍内繼續承擔保證責任,所以,貸款人轉讓債權不能超出原保證債權。貸款人可以超出原保證債權範圍轉讓債權,但保證人對超出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3)轉讓借貸債權中必須有主債權。《擔保法》第22條規定,債權人隻有依法将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才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内繼續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