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的“決定權”僅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不是全國人大。
根據現行1982年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十七項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決定特赦的職權。根據第八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發布特赦令。
特赦是指對國家特定的犯罪分子免去其刑罰的部分或全部的執行,隻能消滅其刑,不能消滅其罪。中國現在隻有特赦,沒有大赦。
經特赦免除刑罰的犯罪分子,不論其刑罰已經執行一部分還是完全沒有執行,都等同于刑罰已執行完,以後無論何時,都不能因為沒有執行或沒有執行完,而重新再次追訴。這其中也包括不能按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再次追訴。
對于特赦的條件,我國憲法及法律沒有進行具體規定,隻是賦予了國家主席發布特赦令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