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在哺乳期與該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員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如果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員工賠償金,标準一般為經濟補償标準的二倍。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在哺乳期與該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員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如果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員工賠償金,标準一般為經濟補償标準的二倍。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