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了,在處理離婚房屋産權時,判斷産權方歸屬的标準有以下幾點:
1、婚前已取得産權證的房産
房屋産權應歸一方。即使婚後用共同财産支付部分購房款,隻是在這種情況下,另一方有權就這部分支付的購房款要求分割或獲得補償。
2、尚未取得産權證的房産
一方婚前購買,房款繳清,但産權證未辦理完畢的,一般認定系一方财産。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