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體分為法人和自然人。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産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法人一經成立即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注銷時民事行為能力消滅。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将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保護期限提前至胎兒時期,但是胎兒僅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民事權利能力是民事權利能力僅僅是一種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資格或可能性,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是一直存在的,但具有這種資格的主體要享有某項實際的權利,還必須通過一定的行為參加到某一具體的法律關系中去。比如,小明5周歲,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享有民法上的各種權利保護,物權、債權、肖像權、名譽權、隐私權等等,但是,小明沒有民事行為能力,不能參與民事活動,需要由他的監護人代理實施,小明哪怕是接受爺爺給的壓歲錢也需要爸爸媽媽代為實施接受壓歲錢的行為。這就是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的區别。那麼民事行為能力如何劃分呢?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有兩種劃分方法,一種是依照年齡劃分,另一種是依據精神狀況劃分。
按照年齡劃分,以8周歲為分界線,我國《民法典》中将8周歲以下規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8周歲以上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規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包括年滿16周歲以自己的勞動作為主要收入來源的自然人)18周歲以上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按照精神狀況劃分,我國《民法典》中也做了相關規定,将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人分為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中,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将18歲以上的精神障礙患者劃分為重度、中度和輕度三級:精神殘疾一級、精神殘疾二級、精神殘疾三級。達到精神三級殘疾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達到精神二級殘疾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本文章所涉及的數字均含本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适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一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适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二條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适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五十九條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産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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