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事人想約定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别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的為準。
三、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其他由法律規定的管轄法院
1、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不動産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