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複婚手續辦理的流程有:
(一)申請。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婚姻關系是一種法律關系,它的産生與消除都必須經過法定的程序,複婚同結婚所要履行的手續一樣,都要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二)填寫聲明書。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複婚登記聲明書》。
(三)簽名。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複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四)審核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複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審理複婚登記手續後,要将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複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婚姻法第28條規定:“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複夫妻關系的,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複婚登記。”
(五)複婚登記證。辦理複婚登記手續後,要将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複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