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給予子女撫養費的時限依據《最高法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十一條規定,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歲為止。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