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對烈士家屬由民政部頒發《革命烈士證明書》。烈士的家屬為烈屬,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滿16周歲的弟妹和撫養烈士成長的其他親屬。烈士可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撫恤待遇。凡是按規定享受定期撫恤待遇的優撫對象死亡後,除發給當月定期撫恤金外,另加發半年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注銷定期撫恤金領取證。 從2011年7月1日起,國家将給居住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周歲之前沒有享受過民政部門發放的定期撫恤金待遇、現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發放定期生活補助費,補助标準為每人每月1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