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全責的要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受害人因傷緻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緻的收入損失,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曆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确定。
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确定。
第十二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标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第十四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标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标準,按二十年計算。
第十六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