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不發工資可以先與老闆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或勞動糾察大隊進行舉報,由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查處并發還工資及賠償金,如果不能解決,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