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上述3個地方各人民法院對這類運輸合同糾紛都有管轄權,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一個法院起訴。另外,《海事訴訟特别程序法》規定,海上運輸合同糾紛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上述3個地方各人民法院對這類運輸合同糾紛都有管轄權,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一個法院起訴。另外,《海事訴訟特别程序法》規定,海上運輸合同糾紛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