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打官司是需要花一定的訴訟費,但是卻不是很清楚裡面的費用項目。到底打官司具體要交什麼訴訟費呢?找法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下先關資料。
一、案件受理費。
一般是原告預交,判決後由敗訴方支付,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收費最低的是勞動争議案件(10元每件),另外,财産案件的收費是随着訴訟請求的金額增多而增多的,具體可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二、不需交納案件受理費的情形
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别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行政賠償案件。
三、減免案件受理費的情形
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适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并審理的,分别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四、申請費
有需要申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條所列的項目,如申請支付令,申請公示催告等,則需要交納申請費,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申請支付令的,比照财産案件受理費标準的1/3交納; 申請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納100元。其他收費标準可見第十四條。
包括支付令在内,債務人對督促程序未提出異議的,申請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對督促程序提出異議緻使督促程序終結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另行起訴的,可以将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另外,公示催告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
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和申請破産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後交納,破産申請費清算後交納。申請破産的訴訟費用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從破産财産中撥付。
其他的申請費承擔規則,可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三十八條和三十九條。
五、其他訴訟費用
包括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待實際發生後交納。
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提供當地民族通用語言、文字翻譯的,不收取費用。
六、寫在最後
通常引發訴訟後,訴訟費的最終承擔是歸于敗訴方,勝訴方之前交納給法院的那部分是可以向敗訴方要回來的。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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