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公務員法》第三章 職務與級别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公務員職位類别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别。國務院根據本法,對于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别。各職位類别的适用範圍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第十八條 各機關依照确定的職能、規格、編制限額、職數以及結構比例,設置本機關公務員的具體職位,并确定各職位的工作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