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違約行為發生的時間,可分為預期違約和屆期違約。違約行為發生于合同履行期屆至之前的,為預期違約。預期違約又作先期違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無正當理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即構成預期違約。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如果您遇到了合同相對方在簽訂合同之後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了,您可以立即告知對方即将承擔的違約責任,并積極維權減少您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