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教是世界知名的大教,在世界各個角落都有着伊斯蘭教的教徒,伊斯蘭教有着一千三百年的曆史,經過多年的傳承以及改善,伊斯蘭教的文化變得更加的完善,而在伊斯蘭教也有着很多禁忌,你知道伊斯蘭教的哪些禁忌呢?下面的伊斯蘭教文化為您帶來伊斯蘭教的婚姻禁忌一起來看看吧。
1、信仰統一
婚姻的構成必須要有共同的信仰,這是建立美滿婚姻家庭的首要條件。因為信仰是人生觀、價值觀産生的基礎,不同的信仰會産生不同的人生觀和價值觀。如雙方無共同信仰及生活、飲食方面互異,則會影響到婚姻生活的幸福美滿。
換言之,因為有了共同的信仰、言語和愛好,就為建立一個和睦、團結的家庭奠定了良好的基礎,所以結婚男女必須都是穆斯林。《古蘭經》告誡說:“你們不要娶以物配主的婦女,真到她們信道。你們不要把自己的女兒嫁給以物配主的男人,直到他們信道。”
信仰問題,是一個原則問題、根本問題。尤其是婚姻方面必須堅持這個原則,至于相貌,則在其次。伊斯蘭教要求穆斯林在選擇配偶時不要注重門第、地位、民族、血統、地域……等表面的東西,而要看信仰、志向等本質的、内在的品位。正是由于這一特點,穆斯林在婚姻方面突破了地域、民族、膚色的界限,這樣便加快了穆斯林的發展,壯大了穆斯林的隊伍,從而保證了穆斯林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2、男女雙方自願
由男或女向對方正式求婚,阿拉伯語稱之為“依紮布”即允婚,被求婚的一方接受這一要求,正式表達允諾,阿拉伯語稱之為“蓋比勒圖”;求婚與允婚均須由雙方用語言明确表達出,并須有人作證。結婚的男女,要征求家長(主婚人)的同意,但家長不得強迫包辦子女的婚姻。
穆聖時代,有一個叫舒爾布的男子曾向一個婦女求婚,穆聖問他:“你見過對方沒有?”他回答:“沒有見過。”穆聖說道:“你應該去觀察一下,因為雙方見見面,能促進彼此之間的感情。”于是他帶着穆聖的旨意來見她的父母,可是兩位老人對青年男女互相見面似乎很不高興,而深居閨房裡的姑娘聽到外面的談話後,卻說道:“既然這是真主的使者的旨意,那麼你就來看看吧。”于是,他見了她,經相互了解,終成眷屬。
可見,伊斯蘭是允許有結婚誠意的男女雙方相互見面,相互了解的。但這也不是漫無邊際,毫無約束的,這一切都必須在伊斯蘭法律和道德允許的範圍内進行。在伊斯蘭教法中,婚姻是人生大事,男女雙方必須以自主為原則,但也要重視父母的意見,争取父母的同意和支持。如此才能組成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才有益于國家社會。
3、聘禮
聘禮,阿拉伯語“麥亥爾”的意譯,是婚姻成立的前提條件之一(瓦直布—義務)。我國部分地區的穆斯林,隻在結婚的當天履行象征性的贈予。婚姻實質上也是一種男女雙方之間的契約,訂立契約,一方面需向另一方交付定金,以證明該契約的成立。所以婚姻這種契約要求的聘禮,也即相當于“訂金”,證明了婚姻的成立。因此,古往今來,穆斯林男女締結婚姻,男方必須給女方送聘禮,男方所送的聘禮,女方需同意,但是伊斯蘭教的聘禮絕非買賣婚姻。
《古蘭經》啟示:“你們應當把婦女的聘儀,當作一份贈品,交給她們。如果她們心甘情願地把一部分聘儀讓給你們,那麼,你們可以樂意地加以接受和享用。”穆聖說:“婚書越簡單越好,聘金應以男方能力和女方情誼為定,一枚鐵戒指或一把棗,都不算少。”
4、證婚人
證婚,當男女雙方經相互了解,準備正式結婚時,必須有多少兩個證人作證,要求在場的人聽見男女雙方的求婚、允婚時明确的語言表示,作證男女雙方同意結婚,阿拉伯語為“舍哈代”。具備了以上條件和程序,男女雙方即結成夫妻。這是構成婚姻關系的有效條件,體現了婚姻是自主、自願的,并當衆宣布雙方的婚事,以便得到社會的承認(領取“結婚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