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