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黨費應當堅持統籌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原則。
2、使用黨費要向農村、街道社區和其他有困難的基層黨組織傾斜。
3、黨費必須用于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其具體使用範圍包括:培訓黨員;訂閱或購買用于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音像制品和設備;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秀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補助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
4、使用和下撥黨費,必須集體讨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人說了算。
5、請求下撥黨費的請示,應當向上一級黨組織提出,不得越級申請。上級黨組織下撥的黨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