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回族音樂是随着回族的産生、發展而傳播、推廣的。回族的音樂主要屬東亞樂系,部分曲目屬波斯阿拉伯樂系。一般可以分為民間音樂和宗教音樂兩大類。民間音樂按其體裁分類為:山歌(花兒)、小調、勞動号子、宴席曲、叙事歌、兒歌等。花兒是回族人民在勞動生活中自由抒發内心思想感情的一種抒情小曲,也是非常受喜愛的最有代表性的民間歌曲,在回族人生活的區域内具有廣泛的群衆基礎。
2、回族信奉伊斯蘭教,因此回族的文化既具有伊斯蘭文化特征,又具有華夏文化的特征。而音樂又是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這樣回族的音樂文化就與衆不同,既具有宗教性,又具有民族性,這是回族音樂的第一特征。
3、不同地區的回族音樂又有所差别,既有回族音樂文化的共通性,又融合了當地音樂的獨特性,這是回族音樂的第二特征。
4、回族信仰伊斯蘭教,在宗教活動中自然形成了宗教音樂,回族宗教音樂由宗教和民間兩部分構成。伊斯蘭教往往為了宣揚其教義,吸引信徒的注意,常常也會在音樂中加入宗教的元素,來想方設法宣傳本教。宗教音樂在回族的民俗生活中具有很高的位置,回族在宗教活動中要求聲音洪亮、甜美,一般不能使用樂器。
5、在宗教活動中,宗教音樂的表現形式有五時禮拜的阿贊、開齋節、古爾邦節、結社及齋月中的索裡瓦帖,為病人早日恢複健康而誦念的讨白,為埋體入墳所奉行的儀式者那則等,不同的形式不同的場合便會有不同的曲調。經歌所采用的合贊、領贊、領誦、獨誦、合誦、分誦,曲調簡潔、動聽,給人以美得享受,應該已經屬于音樂的範疇,隻是表現的形式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