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勞動者醫療期滿,經用人單位通知後不返崗亦不配合勞動能力鑒定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規章制度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案情簡介:
張某于2011年4月與天津某電機有限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并簽訂勞動合同。
2014年4月16日,張某與公司簽訂期限自2014年4月16日起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第十三條約定:“乙方(張某)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實行醫療期制度,醫療期限按有關規定執行。”
2019年8月15日起,張某因頸椎病申請休病假,此後未到崗工作。
2021年4月21日,公司向張某作出《複工通知書》及《非因公負傷、因病勞動能力鑒定通知書》,通知張某2021年4月27日到公司報到複工,或提交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材料,否則視為曠工,公司将按照嚴重違紀給予解除勞動關系處理。
2021年5月4日,公司再次向張某作出《複工通知書》及《非因公負傷、因病勞動能力鑒定通知書》,通知張某于2021年5月17日起複工報到,或提交勞動能力鑒定材料,否則自2021年5月17日起記錄曠工,公司按照嚴重違紀給予解除勞動關系處理。
2021年6月21日,公司作出與張某《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張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依據企業員工手冊及《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決定自2021年5月19日起,解除與張某的勞動合同。
公司解除與張某的勞動合同征詢了工會意見,工會無異議。
2021年6月22日,張某簽收《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2021年6月28日,張某向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9450元。
2021年8月18日,該委作出終止決定。
張某不服,訴至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以下稱“一審法院”)。
後雙方又訴争至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以下稱“二審法院”)。
庭審中,張某認可收到公司于4月21日作出的兩份通知書,但未于指定時間前往公司報到複工,亦未提交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材料,原因是公司未給其另行安排其他工作。
張某亦認可收到公司于5月4日做出的兩份通知書,但未于指定時間前往公司報到複工,亦未提交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材料。
張某主張有診斷證明無需勞動能力鑒定,其于2021年5月13日向天津醫院就診,該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因頸椎病建議休息兩周。
庭審還查明,公司于2017年5月召開兩次《員工手冊》讨論溝通會,經報請公司工會,同意實施《員工手冊》。《員工手冊》考勤管理部分,關于病假一節規定,醫療期滿,員工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個人提交相關材料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公司給予配合。如員工本人未提交或材料不全或存在其他不配合鑒定的行為,導緻不能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應當按期到崗工作,否則以曠工論處。《員工手冊》解除勞動合同部分,第58項規定,1個自然年度連續曠工3日或累計曠工6日,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張某在《員工手冊》學習及領取确認表中簽字,确認收到《員工手冊》。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張某于2019年8月15日起因頸椎病申請休病假,公司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給予張某醫療期。公司通知張某複工時,公司給予張某的醫療期已經近20個月,超出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中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給予職工的醫療期間。張某在收到公司第一次作出的《複工通知書》及《非因公負傷、因病勞動能力鑒定通知書》後,未于指定時間前往公司報到複工,亦未提交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材料,張某訴稱的公司未給其另行安排其他工作,其過錯并不在公司。公司再次向張某作出《複工通知書》及《非因公負傷、因病勞動能力鑒定通知書》,張某仍不報到,亦未提交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材料。張某主張有診斷證明無需勞動能力鑒定,缺乏法律依據。公司自2021年5月17日起,依公司規章制度計張某曠工,并無不當。公司《員工手冊》經民主程序制定,并對張某進行有效告知。張某已經連續曠工3日以上,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經征詢工會意見,作出與張某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不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但該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自張某簽收之日,發生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張某主張公司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9450元,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2019年8月15日開始,張某因頸椎病申請休病假,公司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給予張某醫療期。至公司通知張某複工時,張某的醫療期已超出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中的相關規定醫療期。張某在第一次收到公司的《複工通知書》及《非因公負傷、因病勞動能力鑒定通知書》後,未按規定的時間報到複工,亦未提交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材料。之後,公司再次向張某發出《複工通知書》及《非因公負傷、因病勞動能力鑒定通知書》,張某仍不報到,亦未提交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材料。後張某僅向公司提交了診斷證明。公司自2021年5月17日起,依公司規章制度計張某曠工,并無不當。公司《員工手冊》經民主程序制定,并對張某進行有效告知。張某的行為已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經征詢工會意見,作出與張某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不違反法律規定,故公司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因此,公司無需向張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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