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要随便簽署交通事故賠償協議
發生交通事故後,在傷勢不确定的情況下不能随便簽署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有的當事人不了解案件審理程序,擔心打官司麻煩,時間長,為了息事甯人,與肇事方了簽訂賠償協議,緻使賠償金額大大少于實際損失。
2、發生事故後應當及時治療
發生交通事故後,特别是受害人被送到醫院後,因肇事者不願支付醫療費,受害人家屬可自行墊付醫療費用,保障受害方能夠及時救治,醫療終結後可以向肇事方索賠。切忌延誤治療。
3、發生交通事故要及時掌握對方信息
交通事故發生後,要及時掌握對方信息(包括駕駛證、行駛證、交強險)等信息,對于外地車輛,要采取财産保全措施,以保障權利能力得到主張,判決能夠得到履行。
4、理賠中不要将任何原件交給對方
對于事故發生後,在和對方協商的過程中,尤其是對方要向保險公司理賠時,切勿将有關醫療憑證及診斷時醫院拍攝的片子,交警部門的認定書的原件交給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