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戶口遷入需要材料:遷入人的戶口遷移證、準予遷入證明和居民身份證;市局、分(縣)局開具的入戶證明;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18周歲以上人口交本人正面免冠一寸光紙黑白大頭照片兩張;畢業分配應持報到證和接收單位局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的報戶口證明和接收單位證明。
2、戶口遷入需要程序:首先要符合當地相關的入戶要求。向公安局提交入戶申請理由的書面報告。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以及婚育證明;(戶口本首頁及自己的那一頁複印在一起)。兩份《申請入戶登記表》,(注意:填寫申請人是被投靠方,當事人是指投靠方。最好多打印兩張,到時候填錯還可以重填。
經過轉入地的公安局審核批準後,由派出所通知申請入戶人到派出所領取《準遷證》後回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出手續,領取《戶口遷移證》,然後再憑《準遷證》第三聯、《戶口遷移證》、身份證及本市親屬戶口簿到轉入地的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