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毀壞财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财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故意毀壞公私财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别嚴重”,是指毀壞個人财物,導緻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壞生産、經營設備設施,造成停産或經營停止,引起重大損失;破壞手段極其惡劣的;等等。故意毀壞财物罪中的犯罪行為通常是由某種現實原因造成的。行為人可能是出于對财務所有人的打擊報複、或嫉妒心理或其他類似有針對性的心理态度,毀壞财物使所有人的财産受到損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财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