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囑的程序的程序如下:1、立遺囑人向公證部門提出申請;2、立遺囑人提交身份證明等證明材料;3、公證處審核立遺囑人提交的申請,決定是否受理;4、申請審核通過後,公證處對遺囑所涉及的事項進行審查;5、審核通過、辦理遺囑公證。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具備遺囑能力,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産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産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産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适用前款規定。第二十六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存、收養關系等應當由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第二十七條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産生的法律後果,并将告知内容記錄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