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直接定罪。刑法證據要求能排除無罪可能性,才說是有罪。嫌疑人口供與報案人口供必須是真實客觀記錄,不能摻雜警務人員的影響。這個是可以作為定罪的一個證據的,可以進行保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