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因假離婚而發生糾紛,一方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離婚登記或确認雙方的婚姻關系的,法院不會受理,并會告知當事人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解決。
對于假離婚,婚姻登記機關原則上會承認其離婚的效力。因此,對于因假離婚而弄假成真的,一般是維持已離婚的事實效力,即使假離婚後,一方已與他人再婚,亦應承認再婚的法律效力。
因假離婚成真而形成的财産分割和子女撫養糾紛,則根據民法和婚姻法的有關規定來協商處理,協商不成,可通過訴訟解決。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确實是自願并對子女和财産問題已有适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