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财産的占有,将抵押财産作為債權的擔保。
3、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動産移交債權人占有,或者将其财産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将該動産或者财産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
4、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産,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财産,以該财産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财産的價款優先受償。
5、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預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的行為。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二條,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