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層面上看,丈夫和妻子都有生育權,但生孩子的這種大事,夫妻雙方必須達成一緻的意見,若妻子不願意,則隻能依照妻子的意願決定。
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規定,生不生孩子,是國家法律賦予婦女自行決定的權利。生育權是一項特殊的人身權,應視為女性在生育過程中享有獨立的決定權。作為丈夫,雖然有生育權,但他的生育權的實現,要借助于妻子的支持配合。若夫妻雙方意見一緻,丈夫的生育權才能夠實現,如果雙方的意見不一緻,則隻能依照妻子的意願決定。
因此,在這件事情上,生不生二胎,女方是有決定權的,丈夫因此起訴離婚,如果妻子不同意離婚,法院一般不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