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青島市民王先生在盒馬鮮生金獅廣場店購買了一瓶麒麟午後紅茶奶茶味飲料,價格是16.8元,王先生結賬後發現飲料是過期産品,随後向盒馬鮮生的工作人員說明了這個情況,工作人員表示會給王先生回電,但是王先生遲遲沒有等到任何答複。盒馬鮮生金獅廣場店的工作人員告訴信網(0532-80889431),目前已經與顧客達成和解。
11月10日下午3點左右,市民王先生來到盒馬鮮生金獅廣場店購物,買了1瓶麒麟午後紅茶奶茶味飲料,價格是16.8元,王先生結賬後準備離開超市,途中發現這瓶飲料,王先生立即找到盒馬鮮生,工作人員留下了他的電話号碼并承諾會回電,但是2天過去了,盒馬鮮生的工作人員還是沒有任何回音。
(來源:當事人)
(來源:當事人)
(來源:當事人)
王先生給信網出示了購買産品和當天的購物小票,信網看到王先生購買的麒麟午後紅茶奶茶味飲料背面顯示的生産日期為2020年10月01日,保質期為2021年9月30日。已過保質期1 個多月。王先生表示,“我的訴求是讓盒馬鮮生金獅廣場店賠償1000元。”
信網多次撥打電話聯系盒馬鮮生金獅廣場店的工作人員,他表示,目前已經與顧客達成和解。當信網問及這次出現過期産品的原因是什麼,以及是否已下架這個品類的過期産品呢直至截稿工作人員不回複。
11日中午12點左右王先生跟信網反映,“盒馬鮮生金獅廣場店的工作人員已賠付了我1000元。”
針對此事,信網聯系了山東青博律師事務所的齊彪律師,他表示,在超市買到過期的食品,按照最新的《食品安全法》規定,超市應向王先生進行10倍賠償,因賠償不夠1000元,按照1000元計算。
《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定,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計算。
所以,由于王先生所購食品已過保質期,可以認定該超市對所售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是明知的,對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存在過錯,因此,王先生是可以持購物發票和食品本身到超市要求其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超市應當給予賠償。
首先,應該拿起手機給所買到的過期食品拍照作為證據。另外,也要把購物憑證保留好,因為這些證據在消費者向超市提出索賠要求時,都是要用到的。如果相關的證據遺失,是很難提出索賠要求的。
其次需要拿着相關購物憑證,前往超市服務台。一般超市會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來對你所購買的食品進行相關的理賠。如果超市方面不受理,消費者可以向超市所在區的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
來源:信網
來源: 潇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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