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的有效期限分為5年、10年、20年、長期4種:
1、未滿16周歲、自願申領身份證的公民,身份證有效期5年;
2、16周歲至25周歲的公民,身份證有效期10年;
3、26周歲至45周歲的公民,身份證有效期20年;
4、46周歲以上的公民,身份證長期有效。
【法律依據】
《居民身份證法》第七條,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内,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身份證的有效期限分為5年、10年、20年、長期4種:
1、未滿16周歲、自願申領身份證的公民,身份證有效期5年;
2、16周歲至25周歲的公民,身份證有效期10年;
3、26周歲至45周歲的公民,身份證有效期20年;
4、46周歲以上的公民,身份證長期有效。
【法律依據】
《居民身份證法》第七條,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内,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