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收取款項時,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和順序和逐欄以及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單位發票專用章;發票限于領購的單位和個人在本市和縣範圍内使用,跨出市縣範圍的,應當使用經營地的發票;開具發票單位和個人的稅務登記内容發生變化時,應相應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手續,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繳銷發票領購簿和發票;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發票應在有效期内使用,過期應當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