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僞劣商品罪金額的認定,生産者、銷售者在産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關于辦理生産、銷售僞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銷售金額”,是指生産者、銷售者出售僞劣産品後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僞劣産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銷售金額三倍以上的,以生産、銷售僞劣産品罪(未遂)定罪處罰。